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更新時間:2025-7-4 6:05:00 點擊:149次
交通事故當事人在哪些情形下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答: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8條,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1)造成人員死亡、受傷的;(2)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有爭議的,以及雖然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但協商損害賠償未達成協議的;(3)機動車無號牌、無檢驗合格標志、無保險標志的;
(4)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病病源體等危險物品車輛的;(5)碰撞建筑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6)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7)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8)駕駛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2)項至第(5)項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可以在報警后,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停車位置,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等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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