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
為方便國際海上運輸,統一和簡化船舶進出港手續,1965年4月9日國際海事組織在倫敦訂立了《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該公約第11條規定,至少10國加入后才能生效,該公約生效時間是1967年3月5日。我國1994年12月29日決定加入,1995年1月16日正式加人,該公約于1995年3月16日對我國生效。
2002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修訂本的內容分協議和附則兩部分,其中附則又分成五部分內容:第一部分是定義和一般規定;第二部分是船舶抵達、逗留和離開;第三部分是人員的抵離港口;第四部分是公共衛生和檢疫(包括動植物衛生措施);第五部分是雜項規定。
《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附則前兩部分的內容主要有:
1.公約適用范圍:適用于締結公約的沿海國和非沿海國的船舶,但不適用于軍艦和游艇。
2.指定公約的目的:各締約國政府根據其附則的規定,保證采取一切適當措施,以便利和加快國際海上運輸,防止對船舶及船上人員和財產造成不必要的延誤。各締約國政府保證在便利和改進國際海上運輸的一切事務的手續、文書要求和程序上盡可能達到最高程度的統一方面進行合作,并能將為適應國內特殊要求而在手續、文書要求和程序上采取必要的替換辦法保持到最低限度。
3.船舶抵達、逗留和離開:在船舶抵達、逗留或離開時,除總申報單、貨物申報單、船用物料申報單、船員物品申報單、船員名單、旅客名單、根據萬國郵政公約對郵件所要求的文書、海上衛生報告單、危險貨物艙單外,公共管理當局不得要求任何其他的文書。
4.總申報單應有船舶名稱和類別,船舶國籍,船舶登記細目,船舶噸位細目,船長姓名,船舶代理人姓名和地址,貨物簡要說明,船員人數,旅客人數,航次簡要細目,抵達日期和時間或離開日期,抵達或離開的港口,船舶在港的位置等內容。
5.進港時的貨物申報單應有船名和船舶國籍,船長姓名,來港,作出報告的港口,貨物標記和號碼,包裝件數和種類,貨物數量和種類,在本港所卸貨物的提單號,船上所剩余貨物的卸貨港,聯運提單上貨物的發貨港等內容。
6.出港時的貨物申報單應有船名和船舶國籍,船長姓名,目的港,在本港所裝貨物的標記和號碼,包裝件數和種類,貨物數量和種類,在本港所裝貨物的提單號等內容。
7.船用物料申報單記載有關船舶物料的實際情況。
8.船員物品申報單提供有關船員物品的情況。
9.船員名單應有船名和船舶國籍,姓氏,名字,國籍,職位或等級,出生日期和地點,身份證明的性質和號碼,抵達港和日期,來港。
10.旅客名單應有船名和船舶國籍,姓氏,名字,國籍,出生日期,出生地點,登船港,離船港,船舶抵達港及其日期。
11.危險貨物艙單應有船名,國際海事組織編號,船舶國籍,船長姓名,航次編號,裝貨港,卸貨港,船舶代理人,訂單/參考號,集裝箱識別號碼,包裝件數和種類,適當的海運危險貨物名稱,類別,聯合國編號,包裝組,附加風險,閃點(以攝氏度計),海洋污染物,重量(kg)——毛重/凈重,應急安全急救措施,船上堆放位置。
此外,公約還對郵件和海上衛生報告單也作了規定。
以上關于“《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的知識,小編已經給大家詳細介紹清楚了,希望可以給大家幫助!了解更多關于物流知識,請隨時關注優騏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