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路段沒有及時整改,發生事故應由誰承擔責任?
《人民警察法》第6條第(三)項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的責任。《公安部關于迅速采取措施嚴防發生大客車交通事故的緊急通知》中規定,公安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公路上的事故多發地段進行一次勘察,對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極易引起事故的危路、險橋、急彎、陡坡等,要商公路建設部門盡快設置必要的交通標志和有效的安全設施。《公路法》第35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公路進行養護,保證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47條規定,公路管理機構、公路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路進行巡查,并制作巡查記錄;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設置警示標志,并采取措施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危及交通安全的,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機構或者公路經營企業。
其他人員發現公路對塌、坑槽、隆起等損毀的,應當及時向公路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
根據這些規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和公路管理部門對危險路段都有管理和注意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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