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行駛一般原則有哪些?
為了保障機動車輛行駛秩序井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一些有關法規、規章,對各種機動車輛的行駛都作了具體規定,歸納起來有以下幾個原則:
第一、右側通行原則。右側通行是指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以道路幾何中心線或施劃的中心線為界,以行駛方向定左右,一律靠道路右側通行。機動車右側通行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道路通行的基本規則,通常稱之為“大陸派”。另外,世界上還有如英國、日本和我國香港地區等少數幾個國家和地區實行左側通行的規定,被稱為“海島派”。
我國對于機動車的通行規則,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條作了規定:“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
第二、各行其道原則。長期以來,我國的道路交通主要以混合交通為主,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在一條道路上通行,相互干擾嚴重。另外,在道路上行駛的各類機動車因其車型、運行速度和方向各不相同,行駛過程中相互也會產生嚴重的影響,從而引發交通事故或造成交通阻塞。解決好這些問題的有效措施,就是要實施各行其道原則。各行其道是指對非機動車、行人以及不同行駛方向、不同速度及不同類型的機動車合理分配路權,按劃分好的各自的通行空間順序通行,從而簡化道路交通形式,消除或減少相互之間的干擾和影響。
第三、保持安全行車間距原則。在同一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后車與前車應當根據行駛速度、機動車輛性能和道路條件,保持在緊急情況下,可以隨時采取緊急制動停車,不至于與前車發生碰撞或摩擦。一旦前面機動車出現如塞車、撞車或者緊急剎車等緊急情況時,作為后面的機動車能來得及采取減速、變更車道、緊急剎車、停車等措施,以避免事故的發生。一般情況下,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輛,后車與前車之間的車距應當按照道路兩旁的保持車速提示牌所標明的車距標準行駛。通常機動車在行駛過程中,行駛速度越快,同車道內車與車之間的距離就應當越大。對于沒有明確標明車距的道路,行駛時機動車駕駛人必須根據自己車輛的行駛速度、車輛性能、天氣和路面情況來判斷與前面車輛應當保持的安全距離,確保行駛安全。
第四、交通優先通行原則。優先通行是指根據機動車使用性質和行駛目的的不同,在實際工作中采取的對某些機動車賦予優先使用道路通行權的原則。就目前我國情況來說,我們給予交通優先通行權的具體對象就是特種車輛與公交車輛。
特種車輛指的是: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這些車輛在執行任務時都需要力爭在最短的時限內到達預定地點,迅速開展工作。對于這些特種車輛來說,時間就是一切,必須充分保證這些車輛不受阻礙地在道路上安全快速行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3條規定,這些車輛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
公交車輛優先通行是優化城市交通結構的重要措施。實行公交車輛優先通行可以提高公共交通的服務質量和運行效率,充分發揮其交通功能,吸引更多的人選擇乘坐公交車輛出行,從而消減交通總量,減少能源消耗和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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