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行駛過程中,對機動車的速度是如何限制的?
機動車行駛速度管理包括最高速度限制、最低速度限制以及特殊條件下(也叫欠佳條件)的速度限制等。根據安全原則,在確定機動車行駛速度時按照一般條件下(也叫最佳條件)的速度限制和特殊條件下的速度限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第1款明確規定了一般條件下的速度限制規定:“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在沒有限速標志的路段,應當保持安全車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5條專門規定了對機動車的限速的具體標準,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髙行駛速度:(1)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條第2款規定了特殊條件下的速度限制規定:“夜間行駛或者在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行駛,以及遇有沙塵、冰雹、雨、雪、霧、結冰等氣象條件時,應當降低行駛速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46條對在不同條件下,不同車種規定了最高限制時速。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1)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2)掉頭、轉彎、下陡坡時;(3)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4)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5)牽引發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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