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航過程中的責任
拋掉引航活動所具有的主權性、安全性不說,雖然它們被認為是國家主權的象征, 是一國引航權的體現。它更多的還是體現為一種服務,只不過在強制引航時,是一種沒 有選擇的強制性服務而已。既然是服務,就有好壞之分,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會危及船 舶的安全。法律應該對此做出規定,以保證權力和義務的一致性,或者在船長權力和引 航員權力之間達到某種平衡。我國《船舶引航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船舶接受引航, 被引船舶的船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共五款):回答引航員有關引航的疑問,除有危及船 舶安全的情況外,應當采納引航員的指令,船長發現引航員的引航指令可能對船舶安全 構成威脅時,可以要求引航員更改引航指令,必要時還可要求引航機構更換引航員,并 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吨腥A人民共和國海船船員值班規則》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 條中也有類似規定。這些規定賦予了船長相應的權力,但在實際操作當中,卻有相當的 難度!熬芙^引航員的指令”的情況是較少見的,應保持謹慎態度。船長對引航員說 “不”,不但需要對當時環境和情況了如指掌,還要有良好的技術素質,通常還應有機動 靈活的外交手段和人格魅力。如果船長萬不得已拒絕引航員的指令,采取行動后,對船長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要出具書面報告,對當時的環境和情況做出詳細的描述,若不 釆取相應措施可能會發生的嚴重后果。如果事后證實這種“拒絕”沒有變得“必須”或 根本沒有必要,可能會造成誤會,影響彼此之間的關系。引航員也應該意識到,凡是人 都會犯錯誤,在某些情況下的失誤在所難免,并應充分理解船長的善意建議和提醒,不 要把船長的合理建議視為無理干涉引航員的工作,并要意識到這是船長在行使法律賦予 他的權力。
引航與船舶安全是相輔相成、息息相關的。引航員在引領船舶過程中,只有恪盡職 守,認真謹慎的利用自身優勢,在船方的密切配合下,各司其職,精誠協作,才能確保 船舶安全。而船舶安全的保證,是需要多方面促成的,我們只有把相關船舶安全的每個 環節(包括引航)都處理好,保證萬無一失,才能確保船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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