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引航機構提供被引船舶的相關資料
申請引航的船舶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引航機構提供被引船舶的相關資料
(1)船公司、船名(包括中、英文名)、國籍、船舶呼號;
(2)船舶的種類、總長度、寬度、吃水、水面以上最大高度、載重噸、總噸、凈噸、 主機及側推器的種類、功率和航速;
(3)裝載貨物種類、數量;
(4)預計抵、離港或者移泊的時間和地點;
(5)在內河干線航行的船隊,還應當提供拖帶的方式和隊型;
(6)其他需說明的事項。
船只進港時需要引航必須懸掛國旗和 引航旗。獨立懸掛引航旗(G旗,讀法: Golf)時,表示請求領航員。領航員登船 之后,必須核查被引船只是否正確懸掛了 國旗和引航旗。而后再改掛H旗,H旗表 示“領航員在船”。引航旗的樣式和圖案: 由三個黃條和三個藍條相隔縱向排列(黃 左藍右)。
引航機構在接到船舶的引航申請后, 及時的安排持有有效證書的引航員,并將 引航方案通知申請人,引航機構應當滿足 船舶提出的正當引航要求,及時為船舶提 供引航服務,不得拒絕或拖延。引航員登船后,應當向船長介紹引航方案。被引船舶的 船長應當向引航員介紹本船的操作性能及其他有關情況。引航員上船引領時,被引領船 舶應當在其主桅懸掛引航旗。任何船舶不得在非引領時懸掛引航旗。引航結束時,船長 和引航員應當準確填寫引航簽證單。被引船舶或其代理人應當按規定支付引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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