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聯檢實務
聯檢(Joint Inspection,也稱“四方聯檢”)是對進出港口的國際航行船舶實施聯合 檢查的制度,是指由口岸單位對出人境行為實施的聯合檢查。對進出境人員由邊檢、海關、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共同完成;對進出境船舶由邊檢、海關、衛生檢疫、港務監 督聯合檢查,由港監任組長,各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聯檢手續。
1.聯合檢查的主要內容
港務局、海關、邊防、衛生檢疫機關在登輪進行聯合檢查。
(1)衛生檢疫部門人員負責詢問船員健康及船舶衛生情況,查驗有關檢疫證件;
(2)海關負責對船舶、貨物、船員和旅客行李、物品實施檢查,以及對有關報表的 審核;
(3)邊防檢查負責對船舶及船員、旅客的護照證件、行李物品等實施邊防檢查;
(4)港務監督除組織聯檢單位進行檢查外,還同時負責對船舶的有關文書進行檢查, 并了解船舶航行安全等事項。
2.聯合檢查的實施
(1)聯合檢查的時間。
船舶進口聯檢時間,一般在日出后至日落前的時間內實施。如有必要或船方請求, 也可以在其他時間進行。船舶出口聯檢時間,有外輪代理公司與船方商定,并提前2小時 告知港務監督,以使港務監督通知各檢查單位準時進行聯檢。
(2)聯合檢查的地點。
一般要求進口船舶在檢疫錨地實施聯檢。為了保證停靠的港口的安全,下列幾種情 況必須在檢疫錨地進行聯檢:
①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
②來自動植物疫區,國家有明確要求的;
③有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并死因 不明的;
④裝載貨物為活動物的;
⑤發現有齲齒動物異常死亡的;
⑥廢舊船舶;
⑦未帶有效的《除鼠/免予除鼠證書》的。
對來自非疫區或沒有疫情的船舶,經衛生檢疫所同意,聯檢也可以在碼頭或港池內 進行。對來自疫區或有疫情的船舶,衛生檢疫人員先登船進行衛生處理,其他單位再登船聯檢。
(3)聯合檢查的程序。
參加聯檢的單位登船后,由外輪代理公司等船人員同意向船方收取聯檢單位所要求 船方填報的報表、清單,并分發給邊防檢查站、海關、衛生檢疫所及港務監督。清單包 括船員名單、護照、登陸證、持槍證、貨物清單、船舶用品清單、船員用品清單,以及 船方提供給港務監督的有關文件等。聯檢的具體程序為:
①由港務監督向船長宣布聯檢開始;
②衛生檢疫所、邊防檢查站、海關和港務監督根據聯檢內容,各自進行檢查;
③港務監督在聯檢時,對船上的武器、彈藥予以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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