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的特點
更新時間:2025-7-4 6:05:00 點擊:17次
信用證有下列三個特點:
1.信用證是銀行信用,開證銀行負第一付款責任。信用證的受益人,可憑信用證直接向開證行憑單取款,而無須先找開證申請人。開證行對受益人的責任是一種獨立的責任。
2.信用證是自足文件。信用證雖然是以買賣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為基礎,但信用證并不依附于買賣合同。它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于買賣合同以外的另一種契約。信用證的有關當事人均受信用證約束。
3.信用證是一種單據買賣。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實行的是憑單付款的原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方面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與單據有關的貨物、服務及/或其他行為。”所以信用證業務是一種純粹的單據業務。銀行要合理小心地審核一切單據,以確定單據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證條款,開證行只根據表面上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付款。銀行對任何單據的形式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以及仿造或法律效力等不負責任。在信用證方式下,實行的是“嚴格符合原則'即受益人提交的單據要做到“單、證一致”和“單、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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